内蒙古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脱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入学及注册
第一条 我校按照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有关规定录取新生。
第二条 新生接到录取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提交准考证、个人身份证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填报《内蒙古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信息登记表》。
第三条 教学单位核对学生信息后,将《内蒙古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信息登记表》和报到学生花名册上报继续教育学院注册、备案;继续教育学院依据各教学单位新生报到花名册汇总,上报教育部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四条 新生涉及身份信息变更(如姓名、身份证号等)必须由学生本人填写变更申请,同时附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同时报送。
第五条 在籍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学费,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应附单位或亲属证明),由本人向所属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两周内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不予注册学籍,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条 新生注册后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生信息表、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我校专科升本科各专业学制为2.5年,最长修业年限为4.5年。
休学、复学、延读、降级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治疗,且休养期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学习者。
第十条 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因病休学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单位及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一条 每次休学时间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休学的所在学期算起。休学期满后的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因病休学需附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于学期前两周内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后续年级无相同专业时,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学制内学生的课程成绩未达到学位申请条件,在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延读。
(一) 延读申请于毕业当年6月10日前提交继续教育学院。
(二)批准延读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修读课程成绩按所取得的最高成绩记载。
(三)延读期间需按学年正常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制内未完成学业,在修业年限内可申请降级:
(一)降级申请于毕业当年6月10日前提交继续教育学院。
(二)批准降级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可以修读未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
退 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未经请假,学年注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因违法乱纪,达到学校退学规定者。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一经退学者,不得复学。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我校管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职能机构,负责计划、招生、学生培养、毕业审定等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中各教学环节的组织与实施、学生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及时对学生进行学业督促和引导,以及面授期间的安全教育等。
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以及实践性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学期开学第一周将本学期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备案,继续教育学院将对上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期教学任务完成后,教学单位报送学生考勤表、各科成绩单及成绩汇总表到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成绩不允许跨学期报送。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所开设课程均实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考查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成绩应根据考试成绩、平时成绩(作业、实验、课程设计等)及出勤上课等情况综合评定。其中课程考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不超过 80%。
第二十五条 考试原则上采用闭卷形式,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不同形式,由教学单位审批并向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更改,如有差错,必须由任课教师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七条 凡考试作弊者,按《内蒙古工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考查)中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执行。
补考、重修与缓考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正常考试和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初。课程考核未通过者,须重修该门课程并参加考核。
第二十九条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由本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向所在教学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的考核可随该课程的补考进行,其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
纪律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在籍期间,必须遵纪守法,如有违反校规校纪者,按《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罚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每学年各教学单位,应将学生在校表现、考核成绩及奖惩等情况,及时通知学生。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办理转学、转专业。
(一)因学校调整专业或停止办学等原因,学生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学生因工作需要确有特殊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 转学、转专业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学生办理转专业,须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校生转专业申请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二)要求转入我校的学生须出示转出学校同意并盖章的《内蒙古地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育厅批准备案后,方可转入。
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转入我校的学生须填写《跨省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经其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
转学,经教育厅批准后,双方学校都要经过学信网平台(转出、转入)处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办理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未满半年者。
(二)应作退学处理者。
(三)不同专业类别者。
(四)毕业前一年的学生。
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成绩合格,经审定达到毕业生要求者,准予毕业,可颁发给相应层次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及要求,组织毕业生图像采集,并在当年6月10日之前把毕业生的材料(其中包括:学生信息表、毕业生登记表、信息采集的照片和成绩单)按要求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凡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报送材料或漏报、错报材料而影响学生毕业以及由此造成后果的,由教学单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须及时配合学校参加毕业生图像采集、毕业信息填报等,并结清学费及相关费用。因学生个人原因延误或影响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及由此造成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继续教育学院出具毕业证明书。
第四十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申请学士学位。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